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在线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本周末开考
2015-12-22 15:31:00
杭州教育考试院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将于12月26-28日举行。我市共有15441名考生报考此次考试,设16个考点,516个考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就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也就是说,2015年11月1日开始,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提供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不仅是考试违规行为,而且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现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文摘录如下:

  【条文之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提醒】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条文之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醒】根据这一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报名、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条文之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提醒】根据这一规定,向考生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考生应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上述犯罪行为。

  市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认真阅读这些条文内容,了解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警醒自己在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5年12月22日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