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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6-01-28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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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进我市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要意义和发展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拓宽教育投入渠道、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和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消除歧视、优化环境、积极鼓励、依法管理,增强民办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发展要求。坚持民办学校(指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公益性属性。大力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以捐赠、独资、合资、租赁、合作办学、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举办教育。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扶持的改革。支持发展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及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一)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应保证教师的工资收入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保持大体相当水平。民办学校应和全体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退休返聘教师除外)。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由学校、个人共同分担的制度。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同意,可在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服务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民办学校教师按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纳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寒暑假期带薪休假权利,建立教师定期体检制度。

  (二)推进民办学校教师服务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制度。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破除教师流动中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用人自主权,鼓励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间有序流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积极探索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学校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

  (三)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并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按实收取服务性费用和代收代管费用,并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民办学校应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为在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购买校方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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