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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16-02-03 15:21:00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院校省代码:0085;国标码:14088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五条  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六条  学校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学制、学费标准

  第七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2016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计划90名,招收普高毕业生,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八条  报名条件:

  (1)符合当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浙江省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纪、违法的处分记录、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报名方法和时限:

  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1.网络报名

  考生登录我院网站,根据网页提示输入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完成初步报名。网址为:www.wzvcst.edu.cn(具体方法根据页面提示操作)。每位考生填报一个专业志愿。

  网络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上午8时—3月31日下午16时

  2.资格审核

  网络报名结束后,学院对各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考生须将书面材料于2016年4月2日前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至学院招生办(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邮编325006,电话:0577-8841244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高职提前招生报名材料”字样。),也可面呈。按以下方式递交材料(考生所交材料恕不退还):

  (1)温州科技职业学院2016年高职提前招生申请表(需加盖所在中学公章);

  (2)盖有中学教务部门公章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复印件;

  (5)《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学院招生网下载打印,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材料装订:将书面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申请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所有报名信息以书面提交的材料为准(书面材料恕不退还)。学院在收到考生报名材料后,将根据有关报名要求和资格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初审合格名单,请注意查询。

  初审合格名单网上公布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

  3、缴纳报名考试费

  通过我院高职提前招生考试资格初审的考生须于4月15日前缴纳报名考试费110元(具体缴纳方式和要求见我校招生网上通知)。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试,按自动放弃处理,所缴纳报名考试费概不退还。

  4.现场确认

  参加我校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的考生于2016年4月15日8:30~17:30到学校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已网络报名但未缴费或者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参加考试,所交材料及报名考试费恕不退还。

  第五章  考核与评分

  第十条  我院提前招生以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由高中学考(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高中学考(会考)六门课换算成绩总分满分1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总分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的核定

  考生以6门学考(会考)成绩计入总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为必选计分科目,另外三门科目选择成绩高的计分,学考(会考)成绩A等计100分,B等计90分,C等计80分,D或P等计60分,E等不计分,学考成绩按换算后的分数相加后除以计分门数计入总分,满分100分;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会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院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院不予认可,计为0分。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试

  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综合素质测试总分值为100分。

  (1)考核组织:由我院组织,根据报考情况分组考核。

  (2)考核目标:职业能力。

  (3)考核形式:面试。

  (4)考核方式:报经学院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专家组由5—7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对学生进行逐个面试及测试评分。

  (5)考核内容:综合素质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组成(具体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另定)。

  (6)考核时间:2016年4月16-17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考核地点: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十三条  考生综合总分的计算

  综合总分=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分数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院负责的体制,学院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

  学院按“分数优先”原则,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测试分较高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试分也相同,依次按学业水平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高低顺序录取,如各项成绩均相同,同时予以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采用双向互动选择。

  1.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根据录取规则,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备录(含顺序号)”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5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并将考生录取情况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状态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

  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或同一所院校不同专业拟录取和备录取。实行一档多投的录取方法将出现考生放弃录取情况,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学院将在备录考生中依次择优递补录取。

  2.考生选定录取学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陆平台进行录取选择。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3.办理录取手续。我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在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办理录取手续。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学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已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六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开展提前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我院教职工中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并对提前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发现或查到有违反招生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院的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提前招生报考资格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院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院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录取并就读设施农业与装备、种子生产与经营、园艺技术、畜牧兽医专业的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学费6000元/年,食品加工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6600元/年。

  (2)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3)教材费按每人每年600元代收,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提前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通讯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咨询电话:0577-88412441

  QQ号:800081290

  传真:0577-86185777、88412441

  监督举报电话:0577-88417726

  网站咨询:www.wzvcst.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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