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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9月起实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新规
2016-06-27 1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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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在线浙江站讯  (记者 陈显婷 通讯员 陈蓓燕)浙江省教育厅24日通报,浙江将从今年9月起,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学分制管理。这是浙江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根据此次出台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可通过自主选课、指令性培训、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转换等4种途径获得。

  《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累计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每年取得的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对新录用的教师,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分的新任教师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分;新任校(园)长须参加不少于300学分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分。

  与以往相比,此次学分制管理新规更加注重分层分类、科学引导。

  新规针对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不同教育类别的教师,将分类开展培训,并从专业理念和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3个维度着手,将教师专业发展知识体系中的相应内容分为职业道德与法规等7个领域,便于更具针对性地引导。而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教师,其培训内容和知识领域分为初、中、高3个层次,在领域方面则细分为必修内容、限定选修内容和任意选修内容3个类别。

  在学分计算办法上,浙江也一改过去仅为学习时间等简单的数量记录,调整为学习质量和数量综合计量的学分记录,同步考虑培训时间、课程难易、考核成绩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赋值。

  同时,教师在经所在学校同意后,自主参加未经条件审核的优质特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所获得的学分,也能根据新的学分计算办法折算成有效学分,这将大大提高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为确保学分制管理的质量,《办法》还分别对培训考核与质量控制、学分登记与确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十二五”期间,浙江的教师培训制度改革,致力于突破传统培训组织与体系构建方式,率先成立省级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并建立了省、市、县、校四级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教师培训专项质量抽查和评估。同时,浙江还全面开放教师培训体系竞争,允许教师自主选择培训。

  目前,浙江已全面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中小学教师对教师培训质量无记名测评中5年平均满意率超过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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