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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20-05-11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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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国际商贸名城义乌,是一所特色鲜明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93年的杭州大学义乌分校,1999年开始独立办学。学校是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首批创业型大学建设试点校,跻身全国高等职业院校育人成效50强、服务贡献50强、国际影响力50强,荣登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获评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全国高校跨境电商人才培养示范校。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位于义乌市学院路2号。
  第五条  学校占地面积1000余亩,自然景观秀丽,建筑风格独特,是一所优美的山水园林式大学,目前学生超万人,正式在编教师553人。学校下设人文旅游学院、机电信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外语外贸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创意设计学院(商城设计学院)、创业学院(电子商务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学部)等9个教学单位32个专业,并办有成人教育(自考)学院。
  第六条  学校秉持“尚德崇文、创业立身”校训精神,坚持以“创”立校办学定位,走创业教育、创意教育、国际教育特色办学之路,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省内一流的高水平特色优质高职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2020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计划共200人。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如下:
第四章   报名与考试
  第八条  报考条件:符合浙江省普高招生或单独考试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普高招生及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的高中或中职毕业生。报考模特与礼仪专业还须满足如下要求:女生身高160cm(含)以上,男生身高173cm(含)以上。
  第九条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往上确认方式。
  (一)考生申请报名
  凡符合我校高职提前招生报考条件的考生,于5月12日~6月1日24:00期间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zsb.ywicc.edu.cn)提前招生系统进行报名。每位考生限报1个专业。
  报名期间,我校将对报名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请考生及时查询初审状态。
  (二)网上资格确认
  初审通过的考生于6月2日8:00~6月6日17:30,登入我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zsb.ywicc.edu.cn)提前招生系统进行网上资格确认,根据要求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1.《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表》,须加盖考生所在学校公章;
  2.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独考试高职报名证》;
  3.考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高考体检反馈单或体检表,如未进行高考体检可出具所在中学盖章的身高证明材料。(仅限报考模特与礼仪专业考生)。
  如申请素质特长分,请上传《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素质特长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资格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因疫情等原因免收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考试费。
  第十条  考生成绩由高中段学业成绩和素质特长项成绩组成。高中段学业成绩,普高招生考生由考生参加浙江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成绩折算而成,单独考试招生艺术类(舞蹈)考生由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而成。素质特长项成绩请考生对照“素质特长评定”表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赋予一定的分值。
  (一)考试分值组成
  总分(200分)=高中段学业成绩折算(180分)+素质特长评定(20分)
  (二)素质特长评定
  注:(1)考生填写《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素质特长分申请表》(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下载),凭个人高中阶段所获得的相关比赛获奖证书,向我校申报素质特长给分。(2)证书、奖状获得时间需在高中阶段且在学校报名截止日期之前,素质特长评定相同项目分值取最高分,不同项目分值可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
  (三)高中段学业成绩折算规则
  1.普高招生考生高中学考成绩折算。普高招生考生折算成绩由其高中学考成绩折算得到(具体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政治、化学、生物、物理、技术10门课程)。按下表将每门课程的学考等第换算为相应的分值,再计算10门课程的总分(满分180分)。每门课程的具体等第折算标准如下表:
  注:浙江省普高招生考生的学考科目等第以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外省籍考生的学考成绩,须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或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校不予采认。
  各招生专业指定三门课程见下表: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根据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浙江省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按照满分180分进行折算(有两次有效成绩的考生就高使用),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的体制,学校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校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分别按照普高招生考生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两类招生对象录取。
  第十五条  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备录取名单,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1按总分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再按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4按总分从高到低确定备录取名单。若出现拟录取考生放弃录取的情况,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将在备录取考生中依次递补录取。考生未参加我校提前招生报名、资格确认等任一环节,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六条  当考生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按素质特长分、学考折算成绩、学考单项成绩进行排序录取,学考单项成绩排列顺序: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技术、物理、历史、化学、地理、生物,若依然相同的,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高的考生优先;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按素质特长分、职业技能考试折算总成绩排序录取。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若专业报考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10%,则按照报考该专业人数的85%录取,采取四舍五入取整,以计划数为上限。
  第十八条  经学校确定的拟录取和备录取考生名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拟录取考生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选择我校作为录取院校。备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状态后方可登录平台进行录取选择。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拟录取资格。学校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同时进行公示。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形成最终录取名册,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或单独考试招生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则可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或单独考试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第六章   实施进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  进程安排如下: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职提前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要求,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考生放心的选拔环境,确保高职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委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原则提交报考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579-85353590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义乌市学院路2号  
  邮政编码:322000   
  咨询电话:0579-85633555   
  传真电话:0579-85633555   
  招生网址:http://zsb.ywicc.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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