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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0-02-05 09:26:00
浙江省教育厅

浙教规〔202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和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二、明确设置标准

  各设区市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区分培训类别,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机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学科知识培训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设立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利于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审批登记要求,但不得开展学科知识培训活动。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国家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举办及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需符合规定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申请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均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信用状况。鼓励热心教育事业、有相应教育管理经验的个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外资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质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并完善治理结构,其中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办学场地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当随办学规模的扩大而同步增加,其他办学条件须配套改善。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应当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项工作措施,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四)教职员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培训的专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聘请外籍人员应当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规范办学行为

  (一)坚持党的领导。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二)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证照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进行办学,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三)细化培训安排。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四)加强证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原则,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照,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不得办学、办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跨县(市、区)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均须报新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

  (五)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中途停学、退学的收退费制度等应当向社会长期动态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格式合同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校外培训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合理控制负债规模,防范财务风险;不得利用教学设施及设备为他人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校外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形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依法处理。各地要积极创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学费专户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平台等,对培训预缴费用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夯实县级主体责任。县(市、区)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分析研判和协调处置功能。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教育工作业绩考核,加大重点督查。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围绕“规范办学、安全办学、有序办学”这一目标,加强风险防范,实施失信惩戒,创新监管举措,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智能化。要强化政府统筹领导、部门联动、镇街配合,形成从区县到镇街到村社,条块结合、横向纵向联动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教育、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监管职责,通过部门责任清单联手实施管理,形成合力监管态势。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明确监管检查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国家要求做好同步公开、监督工作,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指导群众家长合理选择,促进行业自律。

  (三)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健全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门要牵头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人员。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督促限期整改。

  住建部门要按职责依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的监管,规范线上校外培训行为。

  公安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全省性赛事;会同教育部门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指导、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防范工作。

  民政部门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等级评估、年度检查,会同教育部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开展学科类知识培训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近视防控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要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偷税逃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广播电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新媒体等作用,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加强对有关媒体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

  各地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各部门要将有关违法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和公示,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努力破除“抢跑文化”“剧场效应”等以损害学生健康发展为代价的功利心态,树立正确教育观念。要及时总结集中整治行动及长效机制建立过程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诚信办学、规范办学。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意见,抓紧研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8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厅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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