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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2020-03-19 09:42:00
浙江省教育厅

浙教财〔2020〕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进程,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位置,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提高质量和促进公平为重点,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优先保障,加大投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力度不减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完善机制,量力而行。以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的教育问题为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健全教育经费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在保基本的前提下,量力而行,不提超越发展阶段目标,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范围,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深化改革,提高绩效。持续推进教育领域省级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依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支出责任。深化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发挥好教育部门引导教育资金投向的积极作用,保证每一笔教育经费都用好、用出最高效益。

  二、重点任务

  (三)持续保障财政投入。各地要始终把教育作为战略性投入予以优先保障和重点投入,按照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通过政策、制度、标准、项目的设计带动投入,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完善教育标准体系,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健全和完善生均拨款制度。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生均财政拨款或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并建立持续稳定增长机制。

  (四)鼓励扩大社会投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短板领域,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占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教育捐赠收入给予财政配比,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积极吸引社会捐赠。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2020年出台省级学前教育生均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指导意见;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各地要加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的统筹衔接,中期财政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教育经费需求,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规范调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统筹城乡和区域,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经费持续向薄弱环节倾斜,把有限资金用在关键处。

  (六)推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各地要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的法定要求。建立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合理确定成本分担比例,并据此建立健全生均财政拨款制度。要通过制定拨款标准、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奖补等多种途径,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水平。切实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扶持力度。

  (七)发展优质均衡的义务教育。健全“城乡统一、重在农村、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持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地要按照不低于省定基准定额的要求,确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上述两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着力补齐义务教育“乡村弱”短板,深化“互联网+义务教育”工作,到2021年全省乡村小学和薄弱初中学校教育共同体实现全覆盖,推进农村30人以下自然小班化教学,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让乡村每个孩子都能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破解义务教育“城镇挤”难题,增加城区学位供给,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着力解决“大校额”,强化初中教育,推进城区校际均衡。为开展劳动教育提供必要经费保障。落实省市县对视障、听障、智障和其他障碍类型少年儿童的分类办学和管理责任。落实我省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和生均定额的政策要求。

  (八)推动普职协调和特色发展的高中教育。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主体责任,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普通高中投入机制。根据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课程改革、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选课走班等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建设一批全国一流、浙江特色高水平中职学校和专业(群)。

  (九)培育引进高水平大学。以超常规举措培育引进高水平大学,扩大我省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支持浙江大学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支持西湖大学建设新型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推进中国美术学院、宁波大学一流学科高校建设。支持浙江工业大学等省重点建设高校创建国内一流大学。支持一批学科特色鲜明的高校创建高水平特色大学。加快应用型示范高校建设。支持“双高计划”建设学校。继续实施重点暨优质高职校建设计划,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和专业(群)。办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支持推进“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推动“孔子学院”高质量发展和“丝路学院”建设,优化境外办学布局。鼓励和支持高校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的攻关创新。建设一批大科学装置、大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加强服务八大万亿产业和数字经济的学科专业建设。

  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高等教育职责,进一步优化财政投入。用好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性资金,支持各地各校引进国内外高水平高校或开展合作办学;推进高校分类评价,强化绩效考核导向;加大研究生教育投入,大力推进高水平本科教育;完善高校生均基准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和办学部门要加大对主办高校的经费投入,逐步提高生均经费拨款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分步到位”原则,建立健全高等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支持高水平综合大学成立教师教育学院、设立师范专业,扩大师范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着力支持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

  (十)依法保障教师待遇。优先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以及一线骨干教师、农村学校教师倾斜。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按规定程序尽快入编。依法保障幼儿园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落实社会保险。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落实其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两类学校,可因地制宜配建或集中建设教师周转宿舍,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保障水平。落实好“银龄讲学计划”,确保讲学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和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切实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构建适应高校人才队伍建设的薪酬体系。鼓励各地出台优惠政策,多渠道解决高校人才住房问题。

  (十一)加大教育教学改革投入。在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加大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坚持“五育并举”,重视家庭教育,促进育人方式转型。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推进同步课堂、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改革。支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信息化引领教育现代化的改革思路,发展以精准教学和智能治理为特点的智慧教育,构建“互联网+教育”新生态。

  (十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管理者和直接使用者,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规划事业发展和经费使用,提出资金分配具体方案,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国家财政教育投入等政策,加强预决算管理,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规划教育发展,加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学校办学成本监审,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学校教职工配备,落实完善教师待遇政策。

  (十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教育系统内审监督力度,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现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控,严控预算调剂。加强预决算事后监督,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加强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强化数据分析利用。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经费使用即时动态监管。

  (十四)深入实施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理念,完善绩效管理办法,逐步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并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积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优化绩效目标管理,完善绩效目标随预算批复下达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切实提升管理能力。各级教育管理部门要全面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本领。落实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三公”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要结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建立教育经费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即时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各地各校要认真排查教育经费管理中的风险点,及时完善内控制度,合理设置财会、审计和资产管理等岗位,配齐配好配强专业人员。健全完善助学体系,推动与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实现应助尽助、精准资助。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解决督导工作经费问题。

  三、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认真落实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等各项任务,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项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以对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为抓手,引导地方依法优先发展教育事业。

  (十七)严格督查问责。各地要加大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问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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