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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0-07-28 23:58:00
浙江省教育厅

  一、修订背景

  2016年5月,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联合制发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有效推动了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但随着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办法》中的有些条款已逐渐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需进行调整修订。一是与中央、国务院对城镇小区配套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等新要求不符;二是省人大常委会在《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市、县(市、区)小区配套园建设没有依法实施,要求我们修订完善《办法》;三是《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如小区配套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与二孩政策落地、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等不符;四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晰,小区配套园“四同步”没有落实到位,出现了规划不科学、应建未建、建而不交、没有办成普惠园等问题。因此,在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工作的同时,我们会同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以构建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各个环节相互贯通、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共16条。

  (一)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修订更加突出规划要求。《办法(修订)》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规定小规模小区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进行规划,并明确规定“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三)修订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明确“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以保障配套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四)修订具体明确配建规模和标准。《办法(修订)》规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要在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五)修订统一规定了配套园的办园性质。《办法(修订)》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六)修订明确规定了举办配套园的保障措施。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本《办法(修订)》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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