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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3-05-12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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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校全称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院校国标码
  12791
  校址
  府东路校区: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
  瓯江口校区: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
  层次
  专科
  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公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在校学生经学校学习,各方面考核都符合培养要求后,将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含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上报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录取规则
  (一)按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二)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无专业加试要求。
  (五)对于浙江考生:根据“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平行志愿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根据浙江省考试院按本段位(批次)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明确公布选考科目范围,考生选考科目只需一门在学校选考范围之内即可报考该专业,不限选考科目的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
  (六)对于浙江省以外的考生:对采用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对于进档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即按投档总分排序,由高到低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相应未满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七)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
  工业机器人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18000元每年;广告艺术设计、艺术设计为9000元每年;数控技术、软件技术、鞋类设计与工艺学费为7590元每年;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大数据与会计、金融服务与管理学费为6900元每年;商务英语、市场营销、现代物流管理、应用法语、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体育运营与管理学费为6000元每年;其余专业均为6600元每年。瓯江口校区住宿费为1200元每年,府东路校区住宿费为1200元或1000元每年。
  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制度和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网址:http://www.zjitc.edu.cn
  招生网:http://zs.zjit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77-88321500、88313369
  其他须知
  (一)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二)学生本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由录取专业转入新专业就读学习。
  (三)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本章程由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余新花 赵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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