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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各方该如何处理中关村二小学生受伤害事件
2017-01-13 1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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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在线浙江站讯  (作者 李海龙  编辑 陈显婷)

      事件回顾

  12月8日,北京中关村第二小学一位家长因不满学校对孩子遭“霸凌”的处理结果和方式,通过微信向外发声,引发新闻媒体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随后,学校、相关教育部门跟进表态,引发社会讨论。

  期间,双方家长及学校就该事件沟通没有达成一致。分歧在于,该两名学生的行为属校园欺凌,还是一般的恶作剧;对该两名学生该做如何处理,是否需要采取矫治措施。

  受害学生的家长坚持要求学校认定亮亮、军军的行为是校园欺凌行为,要求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采取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

  另两位孩子的家长对孩子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教育并道歉,但不认可此事是校园霸凌行为。

  校方经过调查后,认为是偶发事件,不足以认定亮亮和军军的行为构成“校园欺凌”或“暴力”。

  事件发生逾月,从公开报道来看,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三名学生及其家长、学校仍深陷舆论漩涡中,可能对当事学生及其家长造成二次伤害;而媒体、专家及家长对该事件的评价意见出现分歧,观点不一,建议多样,但对中关村二小及其他正在遭受该类事件困扰的学校、家长该如何处理、应对,缺少一个符合法律框架的处理思路,没有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及相关政策,没有形成有效、明晰的认定“校园欺凌”事件的依据。校园欺凌在很多国家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美国、瑞典、日本、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立法对其进行规范,而梳理我国教育立法,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作出规定。今年,国务院、教育部相继发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两个文件,但两文件对于什么是欺凌(霸凌)行为(两文件无“霸凌”的概念,只用了“欺凌和暴力”)没有予以界定,也没有给出判断标准或列举何种情形为欺凌,至于由什么机构、依据什么程序来认定,欺凌与一般的欺辱、欺负、恶作剧行为,在行为性质、情形上怎么区分,怎样分级处理?文件并没有交代清楚,学校很难依据以上两个文件进行操作处理。

  其中《通知》属于部署工作的文件,涉及“欺凌”的相关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这句话并不是对“欺凌”进行定义和范围界定,而是对“欺凌”行为特征及其危害后果的描述。正因为权威依据的缺失,事件中双方家长及学校对“校园欺凌”的界定存在分歧,各位专家与社会意见也出现分化(中国教育报官方微信的投票调查显示,46%认为属于校园欺凌,41%认为不属于)。一方认为只要是恶意的侮辱行为,并造成了伤害(身心)的,就应当认定为欺凌(霸凌)事件;而另两位学生的家长及学校更倾向于传统的学界经典定义,认为该事件的行为不存在长期性和多发性的特点,不认为是“校园欺凌、暴力”。《通知》和《意见》是专门指导校园欺凌治理的文件,但主要是对行政部门、学校的总体性要求,在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赔偿上,并没有做详细规定。因此,当家长要求以该两文件对事件进行处理时,学校很难作出有效的回应。同样地,学校也缺少否认该事件为“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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