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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2018-06-14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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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2877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高职,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用人单位需求、各地生源情况等,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配。无预留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有关省、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区考试院(或招生办)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本校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考试院(或招生办)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2.对浙江考生。学校执行分段录取。考生填报志愿需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11,高考总分相同者,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

  3.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外省。学校坚持“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的平行志愿进行录取,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直至一般性及政策性降分录取。

  4.对未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外省,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5.考生投档到我校后,对所有进档考生按分数排序,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办法,由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和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依次择优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若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分数无法满足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各省、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6.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7.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68678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邮政编码:324000

  电子邮箱:zs0570@126.com

  学校网址:www.qzct.net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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