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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2021-05-26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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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州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287(国标代码),0121(浙江省代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后授予“湖州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湖州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学士路1号。

  第九条 湖州学院是一所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前身为1999年设立的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学校位于文化底蕴深厚,素有“丝绸之府、鱼米之乡、文化之邦”之称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浙江省湖州市。学校立足湖州,面向浙江,辐射长三角,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学校根据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人才需求,围绕生态科技、智能制造、新能源、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领域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校与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等知名大学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学校办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在浙江省高校分类考核中位居前列。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2021年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湖州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湖州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计划及类别(批次)

  第十三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趋势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2021年我院计划面向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人数和类别(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湖州学院2021年浙江省招生类别分为专升本、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单考单招、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十五条 湖州学院2021年继续实施专业(或大类)招生,录取时各专业(或大类)不设专业级差。学校对按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实行“厚基础,宽口径”培养。学生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志愿+成绩”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学生申请专业分流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湖州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在高考成绩达到同类别(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1(部分有特殊规定省份除外)。

  (二)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所有其他专业学生进校后原则上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三)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具体受限专业如下: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材料化学、制药工程、生物工程、护理学等专业。

  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设计学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等专业。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六)综合改革录取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普通高校招生专业(或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照各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考生排序规则。

  (七)其他省份录取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规定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0%)。

  第十七条 录取方式

  全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以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设立的考生电子档案为网上录取新生的依据。具体如下:

  (一)录取结果公布渠道:通过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及学校招生网公布。

  (二)录取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办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办法

  我院面向浙江、贵州、广西等省份招收艺术类考生,所有专业均采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报考对象和条件参照各省艺术类统考安排和要求执行。具体录取规则如下:对文化、专业省统考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文化课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及专业分均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为:综合分=文化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专业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九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办法

  (一)体育类招生:对文化分、体育术科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术科成绩高低择优录取;若术科成绩仍相同则参照当地省份相关的文化课成绩单科顺序择优录取。综合分、文化分及专业分均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为:综合分=考生文化分(满分折合成750分)×50%+术科成绩(满分折合成750分)×50%。以上录取原则若与生源所在省相关要求冲突的,以生源所在省统考投档录取原则为准。

  (二)体育特招生:在符合《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文化考试成绩过线,特招生专项测试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具体计划和录取办法参见《湖州学院2021年体育特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为鼓励、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我院2021年实行以下措施:

  (一)为贯彻“最适教育,最佳发展”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多元化成才需要,学生在一年级、二年级阶段均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参见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

  (二)开展本科学生的合作培养,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科技学院、湖州师范学院等国内外高校开展为期半年以上的交流学习,促进学生知识的交叉、融合、渗透,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具体参见学校相关文件。

  第六章  收费及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详见《湖州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设立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类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外设类奖学金,奖学金在学生中覆盖面达40%以上。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完善,建立“奖、贷、助、补、勤、减”六位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所有被学校认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应助尽助,实现资助政策100%覆盖。除了各项保障性资助,学校还积极探索开展发展性资助,通过勤工助学、暑期社会实践、赴港交流访学等项目,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具体政策详见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湖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及家长来电、来函、来访接待工作,并从2021年6月中旬起开设招生咨询热线。

  咨询电话:0572-2322371、0572-2599555

  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学士路1号     邮编:313000

  学校网址:http://qzxy.zj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qz.zjhu.edu.cn/

  官方微信平台:Huzhouxueyuan2021(或搜索“湖州学院”)

  第二十五条  2021年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湖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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