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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报考!浙江工商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发布
2023-09-21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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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商大学;招生代码:10353;办学地点及校址:下沙校区(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学正街18号),教工路校区(杭州市教工路149号)。

  第五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环节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硕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浙江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浙江工商大学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和教育部共建大学。学校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是我国最早创办的商业专门学校之一。百余年来学校一直秉承商科办学传统,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主,法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学校拥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7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6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0个硕士专业学位门类,设有4个博士后流动站。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中,我校统计学进入A类学科,工商管理、应用经济学、外国语言文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法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6个学科进入B类,评估结果位列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前列。农业科学、工程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生态学、化学、一般社会科学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其中农业科学居前3‰。

第三章 招生类型、计划

  第七条 我校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从培养方式上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八条 我校所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从录取类别上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2.5年或3年,具体可查询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相关说明。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或未能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条 我校2023年实际招生数为2632人(含推免生25人和非全日制学生)。2024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具体待国家2024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正式下达后,由学校最终确定公布。拟招收的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服务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 2016年起,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我校2023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为25人,2024年招生人数以上级部门实际下达人数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程序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具体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以同等学力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在所报考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升本,并已取得专升本主干课程合格成绩8门以上(须由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或出具自学考试成绩通知单),已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有效期5年),复试时需要加试两门课程。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法律硕士的考生,除符合第十二条各项要求之外,还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和旅游管理硕士(125400)的考生,除符合第十二条(一)、(二)、(三)各项要求之外,还须满足如下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我校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五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复试前须向我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其他符合免初试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退役人员等)的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我校2024年推免生申请条件和报名程序详见《浙江工商大学2024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第十七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一)网上报名要求

  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至10月25日(预报名时间为2023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z.chsi.com.cn/‍),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每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3.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我校的一个专业。待初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我校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相关规定填报调剂志愿。

  4.考生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5.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申报的,不享受相应照顾或加分政策。

  7.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能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复试之前将认证报告提交至招生学院核验。

  8.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相关政策要求及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等,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9.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官方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网上确认、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等,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10.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11.考生在报名时须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及要求。

(二)网上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具体以各报考点网报公告为准)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有关补充材料。

  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五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八条 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一)初试

  1.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2.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3.初试时间:2023年12月23日至12月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在12月25日进行。

  4.初试地点:考生网上确认的报考点指定的考试地点。

  (二)复试

  1.复试由我校组织安排,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2.复试时间:一般为当年度3-4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复试科目和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详见我校硕士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详见《浙江工商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意见》。

第六章  学费与奖助政策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政策,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行收费制度,2024年继续执行该制度。我校按照浙江省政策收取学费,硕士研究生缴纳学费标准下: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其他奖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并设有“绿色通道”制度,具体如下:

  (一)国家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二)国家奖学金

  硕士研究生发放标准20000元/生﹒学年。评奖比例:由浙江省学生资助中心按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下达。

  (三)学业奖学金

  学校设有新生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新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一年级硕士研究生,100%全覆盖,奖励标准为:一志愿考生(含推免生)奖励学费的100%,调剂志愿考生奖励学费的80%。学年学业奖学金发放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硕士研究生,100%全覆盖,奖励标准为:一等为12000元/生·学年(奖励比例20%),二等为10000元/生·学年(奖励比例30%),三等为8000元/生·学年(奖励比例50%)。

  (四)其他奖学金

  除以上奖助学金外,学校还设有其他专项奖学金。

  (五)“三助一辅”岗位

  学校设立“三助一辅”岗位,在校研究生可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学校向在校研究生提供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岗位,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

  (六)“绿色通道”制度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确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允许先入学,后缴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手续比就学地贷款方便、快捷),也可入学后在学校办理就学地助学贷款。

  说明:上述奖助政策的资助范围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在校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群体)。

  以上政策如遇调整,以上级公布文件和学校通知为准。

第七章 咨询联系和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址:‍http://yjszs.zjgsu.edu.cn‍

  电子邮件:yjszs@zjsu.edu.cn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1-28877235 、 28877234(复试调剂专用)、28877233(传真)

  学校研招办联系地址: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学正街18号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  310018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在复试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28877069,举报投诉邮箱:zjgsujw@126.com。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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