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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2019-11-25 18:28:00
浙江省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9〕9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项目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和范围

  自即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各职业院校要通过自查的方式认真排查与企业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排查梳理正在实施的涉及校企合作的文件、制度、协议、备忘录等。

  二、排查内容

  (一)项目企业资质。合作企业是否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是否存在违法、失信、偷税漏税、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贷等行为;合作企业主营业务是否与合作项目的专业领域相匹配;是否具备履行项目协议内容相应的场地、资金、制度、人员等方面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协议内容。合作协议是否由校企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按程序规范签订;项目是否符合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具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是否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必要事项,无虚假或夸大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另立名目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条款,以及其他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职业院校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项目实施情况。合作企业是否存在不履行协议或“缩水”执行;是否有“黑中介”“黑代理”参与;是否存在变相增加学校和学生负担的情况;是否存在管理不规范、违规收费、变相收费、虚假宣传等方面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未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权益的情况。

  (四)项目监管情况。教育行政部门是否存在对本区域校企合作监管不力、收到学生投诉后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学校党组织是否存在对校企合作领导不力、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缺失的情况;学校是否存在未按规范程序、擅自与企业合作,对企业资质核查不到位的情况;二级院系或教师是否存在违规组织学生参加有关校企合作项目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对照梳理相关制度,对历年来制订并尚在执行的涉及校企合作的文件、合作协议等进行清理和修订。各职业院校应当明确校企合作项目管理部门,完善管理办法,校企合作项目设立应当提交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校级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对排查工作负主体责任。

  (二)结合实际,形式多样。各职业院校要结合本校实际,通过座谈、师生个别访谈和查阅相关资料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项排查,准确把握校企合作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违规违纪情况及有关环节。

  (三)对照要求,逐项排查。职业院校要对照排查内容,逐项排查校企合作项目,并填写《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项目专项自查工作自查表》(见附件)。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在学校(含市属高职院校和属地中职学校)和各县(市、区)教育局逐项排查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各设区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项目排查和整改情况。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省属高职院校于11月30日前将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和《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项目专项自查工作自查表》(市教育局报送设区市专项排查和整改情况报告;省属高职院校须报送报告和自查表2份材料)报送省教育厅职成教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443599031@qq.com。联系人及电话:应雅璐,0571—56700032。

  附件: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项目专项自查工作自查表.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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