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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章程
2020-05-09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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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高职提前招生工作,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全日制综合性公办高职院校,是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浙江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和浙江省文明单位,是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和浙江省首批数字校园示范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位于享有“全国文明城市”、“摄影之乡、浙江绿谷、养生福地、长寿之乡”、“中国生态第一市”等美誉的丽水市区,学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357号(机电工程学院将整体搬迁至丽水市绿谷大道327号)。邮政编码3230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2878,浙江省代码为:0072(普通招生)。学校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20年高职提前招生总计划380名,其中普高招生考生计划360名,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计划20名,具体招生的专业、计划、类别、学费如下表所示:
普高招生考生提前招生计划表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提前招生计划表
  说  明:考生只可选报一个专业。本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六条  报名条件
  符合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考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且已办理普通高考或
  单独考试报名手续并且取得高考报名号的考生,方可报名。社会体育专业只招体育类考生。
  第七条  报名方式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网络审核的报名方式。今年因疫情等原因免收招生考试费。
  第八条  志愿填报
  具备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资格的考生请于5月11日9:00—5月25日17:30间登陆我校网站(http://www.lszjy.com/)、我校招生网(http://zsw.lszjy.com/)进入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报名并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只可填报一个专业志愿。考生志愿以网络报名为准。
  第九条 材料提交
  请符合我校提前招生报考条件的考生于5月27日8:00—6月1日17:30间登陆我校提前招生网(http://zsbm.lszjy.com/)按照系统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审核通过的视作有效报考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1)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照片(正反面);
  (2)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照片;
  (3)素质特长加分项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电子照片;
  第十条 折算成绩
  1.普高招生考生
  各相关专业以科目1到科目6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为依据计算折算成绩,满分180分,各相关专业的核定科目如下表: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科目每科等第折算满分为30分,具体标准如下表:
  注:1.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对于外省转入浙江省参加高考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必须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否则我校不予承认,计为0分。
  2.2017年前毕业的往届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技术科目成绩为:技术成绩=信息技术成绩*50%+通用技术成绩*50%。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已取得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使用职业技能操作成绩,有两次有效职业技能操作成绩的择优使用,满分150分,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为依据进行折算,考生参加的技能考试成绩类别须与所报考专业招生类别一致。
  折算成绩=职业技能考试成绩*1.2,满分180分。
  3.素质特长项成绩
  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报考我校,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素质特长项中获得相应的成绩;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素质特长项成绩的,同类项只取最高分项;不同类项可累计得分,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满分10分): 
  第十一条 考生总分构成
  (一)普高招生考生总分(满分190)=学考折算成绩(满分180)+素质特长(满分10分)
  (二)单独考试招生考生总分(满分19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算成绩(满分180分)+素质特长(满分10分)
  第十二条  录取
  1.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同专业同科类考生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http://zsw.lszjy.com)和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同步公示。
  (5)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我校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1:1比例确定为“拟录取”,按1:4的比例确定为“备录取”。
  (6)结合我校专业学习实际,普高招生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相关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次序(详见“第十一条 折算成绩”中各相关专业的核定科目次序)的单科成绩等第择优录取。经上述排序后分数仍相同,我校将参考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品德表现、创新实践、运动健康和艺术素养等4个方面的终评等第依次择优录取。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职业技能操作考试成绩、素质特长成绩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7)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根据“一档多投”相关规定,凡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拟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相关平台,选择确认1所录取院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3.我校录取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00%。当有效报考考生人数少于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2倍,则该专业实际招生计划数按照有效报考考生人数的5/6执行(有小数点的按进一法计算),且不安排备录取名单;当有效报考考生人数达到招生计划数的1.2倍、且不超过5.8倍时,备录取名单按照有效报考考生人数剔除拟录取名单外的考生的5/6确定(有小数点的按进一法计算);当有效报考考生人数大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的5.8倍时,备录取考生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400%。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拟录取、备录取、未录取考生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对于因拟录取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我校将在备录取考生中依次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及备录取名单将在6月7日17:30前在学校招生网公布,最终录取名单将在学校招生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同步予以公示。
第五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三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高职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报名时间:5月11日9:00—5月25日17:30
  2.材料提交:5月27日8:00—6月1日17:30
  3.预录取名单及备录取名单公布:6月7日17:30前
  4.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选择确认:6月12日8:30—17:30
  5.递补考生转为拟录取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确认:6月14日8:30—17:30
  6.网上录取结束:6月20日
  7.公示录取名单:6月22日—7月6日
  备注:高职提前招生进程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我校招生网。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相关佐证材料,相关佐证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报名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  考生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咨询电话:0578—2122447,2123456,2293387(兼传真)
  第十八条  监督电话:0578-2296456,2292456
  第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lszjy.com ;
  招生网网址:http://zsw.lszjy.com
  第二十条  招生网指定邮箱:zsc@lszjy.com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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