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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
2015-10-09 18:40:00
浙江省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需在高考(含高考选考科目考试、三项考试)报名时向报名地考试招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式见《暂行规定》附件2)。 

  二、报名地考试招生机构要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考生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于报名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各市级考试招生机构审核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专家组及评估要求如下: 

  (一)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本级考试招生机构、残联、卫生(高考体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 

  (二)专家组须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确保真实准确。 

  (三)专家组综合评估报告需载明考生申请基本情况、专家组对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现场确认结果,结合考生残疾程度,提出提供考生考试相关合理便利意见。 

  三、根据专家组书面评估报告(必要时经省组织专家组复核确定),省教育考试院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报名截止日后12个工作日内送达考生。 

  四、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五、省教育厅根据书面复核结果形成复核意见,并于考试开始10日之前送达考生。 

  各地要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做好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配合当地教育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做好残疾考生综合评估、辅具器具提供等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权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点击下载电子档: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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