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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提前招生章程
2021-03-04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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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宁波市政府直属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25年的宁波华美高级护士职业学校。近年来,学校主动顺应区域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需求,紧紧围绕“卫生健康双领域服务”办学定位,秉承“仁爱、健康”的校训精神,坚持“合力办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办学策略,秉持“以人为本、选择多样、仁术融合、人人出彩”的教育理念,探索构建了“对接健康服务需求,促进产教融合;对接职业岗位需求,促进课岗融合;对接职业素养要求,促进仁术融合”的“三对接三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致力培养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厚人文、明医理、强技能、高素质”岗位胜任力强的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建设具有国际视野、国内一流、现代化的卫生健康类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校具有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42,省代码:0112。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21年面向浙江省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共计200名,具体如下: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六条 报考条件:符合2021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各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均需在D(含)等以上。
  第七条 报名方式:2021年高职提前招生考试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具有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资格的考生请于3月6日-31日间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报考系统或者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认真完整填写报名信息。
  第八条 志愿填报:考生登陆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报考系统或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完成网上报名,考生志愿以网络报名为准。凡报考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的考生,限报一个专业,不得兼报。我校将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若考生与报名条件不符、未缴费考生将审核不予通过;考生符合报名条件且已缴费考生将在报名结束后会统一调整为审核通过状态。
  第九条 申请素质特长考生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有素质特长且符合我校招生章程规定记分的考生,须在4月1日-4月5日,登录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按提示要求将符合素质特长记分项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拍照上传至报名系统(图片要求清晰,不得反转、扭曲,每个上传附件的文件不超过2M)。
  第十条 报名费缴纳: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8〕32号)文件要求,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费140元/人,缴费方式:4月1日-4月5日16:00期间通过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缴费,过期不予受理缴费事宜。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考场编排以审核通过且缴费为依据,考生报名费及所有相关材料一概不退,未缴费考生不能够参加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下载准考证:所有审核通过且已经缴费考生在4月6日-9日凭个人相关信息从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上下载准考证。
  第十二条 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4月10日-11日。具体以准考证上现场确认时间为准。
  2.确认地点: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51号)。
  3.确认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A4纸标准),装订时将报名表作为材料首页,不需另制封面。
  (1)报名表(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网上报名完毕后打印);
  (2)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可在我校招生网上下载);
  (3)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素质特长评定记分项目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必须提供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考生该项目不记分。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测试相关科目成绩折算
  我校综合考虑考生在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相关科目的等第,并对各等第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折算,各专业从考生十门学考成绩中除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指定科目外再择优选取最好的三门科目,总计六门科目作为折算科目,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并在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科目中取最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选定的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每科满分25分,满分共计150分。每科目的具体等第折算标准如下表: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为准。
  各专业学业水平测试的六门科目要求如下: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由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两部分组成。
  (一)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
  由我校委托第三方命题,学校组织考试。考生务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缺其中一证则不得参加考试。地点: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51号)。
  说明: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4月17日-23日期间登录我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高职提前招生报名系统进行成绩查询。若考生对职业能力适应性测试成绩有异议,可在4月23日9:00—14:00期间,根据高考成绩复核流程向我校提出复核申请,我校将依据程序进行复核。
  (二)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
  我校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或符合我校规定政策的考生报考我校,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我校将于4月14日-24日公示经过初审符合素质特长项目评定记分条件的考生,素质特长类记分项目除学科竞赛类、科技创新类记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20分以外,其它素质特长条目中同类记分项目按最高记分额度为准、不可以累计。素质特长类记分最高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记分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第十五条  体检   
  学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具体项目及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办法
  (1)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录取总分
  (5)根据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直到录取额满为止。最终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http://zs.nchs.edu.cn/)和浙江省教育考试网上公示十个工作日。
  (6)我校拟录取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100%,备录取考生比例为各专业招生计划的200%。对于因考生放弃而产生的缺额计划,我校将在备录取考生中依次择优录取。若某个专业报名人数(以缴费成功为准)的考生数低于该专业计划数的200%时,则该专业按实际报名人数(以缴费成功为准)的50%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折算过程中如遇小数,采取四舍五入确定),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7)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果依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单科成绩等第择优录取。单科顺序排列依次为:数学、语文、化学、生物、外语、物理、技术、政治、历史、地理(学校认可往届生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并在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两项科目中取最高的等级作为技术科目学考成绩等级。);如果以上情况依然相同,则参考高中阶段相关选修课程学习情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根据“一档多投”相关规定,凡被我校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拟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考试服务平台,选择其中1所院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已被高职提前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五章  招生进程安排
  第十七条  高职提前招生考试按照以下日程安排开展:
  备注:高职提前招生进程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我校招生网。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我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第36号令,考生应诚信参考,不得弄虚作假。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 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咨询电话:0574-88126099。
  第二十二条 监督电话:0574-88126425。
  第二十三条 招生网网址:http://zs.nchs.edu.cn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QQ群:534495902。
  第二十五条 微信号:nbchs-zs。
  第二十六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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