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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0-06-23 18:08:00
浙江省教育厅

浙政教督办函〔2020〕2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职业院校:

  现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7年8月31日前设立、截至2019年7月已有毕业生且独立设置的职业院校(附件1、2)。职业院校包括本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职学校指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不含独立设置的技工院校)。

  二、评估内容、步骤和时间

  本次评估采用网上评估,主要围绕《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附件3、4)中指标涉及的内容。请各职业院校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填报和自评工作,于10月30日前上交自评报告(中职学校无需上报自评报告,各设区市教育局须上报设区市自评报告)。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本次评估采用网上评估方式进行。请各职业院校于2020年6月30日前登录网址http://wj.cnsaes.org/admin/,认真研究相关技术指标及工作手册,开展数据填报。

  (二)各职业院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学校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按时提交。学校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保证数据信息采集工作顺利进行。

  (三)请各职业院校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校级负责人和数据管理员信息(含姓名、单位、职务、手机)报省教育厅备案。高职院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省成职教协会高职教学工作分会;中职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同时抄送省成职教协会中职分会。

  (四)各设区市教育局和职业院校要按照评估内容要求完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须于2020年10月30日前在教育局(学校)门户网站公布,并将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分别报送省成职教协会高职教学工作分会和省成职教协会中职分会。

  四、联系人及方式

  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联系人:蒋联海,电话:0571–88008860。省教育厅督导处联系人:高迎春,电话:0571–88008891。通讯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省教育厅,邮编:310014。

  省成职教协会高职教学工作分会联系人: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易烨,0571-87773002,15958154661,邮箱:253204777@qq.com。省成职教协会中职分会联系人:杭州市中策职业学校赵冬妮,电话:13968035049,邮箱:344917580@qq.com

  附件  1.2020年浙江省参与评估高职院校名单.doc

  2.2020年浙江省参与评估中职学校名单.doc

  3.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doc

  4.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doc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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