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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22-05-31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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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院校全称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二、院校国标码

  12876

  三、校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526号

  四、层次

  专科

  五、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六、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绍兴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七、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八、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面向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九、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无预留计划

  十、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的外语语种: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十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十二、录取规则

  (一)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二)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录取具体方式

  1.浙江省内招生:

  (1)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原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2)以考生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

  (3)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

  2.浙江省外招生: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分数级差:无

  4.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十三、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一)学前教育专业6900元/学年。

  (二)汽车电子技术专业12000元/学年。

  (三)工商企业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建设工程管理(BIM技术)、工程造价专业13000元/学年。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与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设计与制造、工业机器人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动漫设计、装配式建筑工程技术、护理、助产、中药学、中医学、早期教育、书画艺术(书法)专业13800元/学年。

  (五)室内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4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

  六人间1500元/人/学年,四人间2500元/人/学年。

  十四、资助政策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帮困资助机制。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500元/年、国家二等助学金2700元/年,退役士兵助学金3300元/年,校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年、三等奖学金500元/年;帮困助学形式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金、专业奖学金、校内勤工俭学、学校爱心助学基金等,学校各项奖助金评定根据有关评比条例确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开通“绿色通道”。

  十五、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5-88340766。

  十六、网址及联系电话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http://zsw.sxvtc.com

  电话:0575-88329488/88054099

  传真:0575-88054034

  十七、其他须知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绍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录取规则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或省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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